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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 致公党中央:支持资源枯竭型地区深度参与区域一体化
2020-05-28 11:10  · 来源:中国能源报  · 作者:朱妍 张金梦  · 责编:城市能源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长期以来,作为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材料供应地,资源型地区为国家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基础保障,为经济社会稳定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两会期间,致公党中央指出,受到资源总量有限、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恶化等影响,过度依赖资源开采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资源枯竭型地区如何转型发展,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 

  据悉,致公党中央长期关注资源枯竭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2012年以来开展数次相关调研,围绕资源枯竭型地区转型的思路、目标、定位等重大问题开展交流和讨论。 

  调研发现,资源枯竭型地区仍然存在一些制约转型升级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如历史遗留问题依然较多、面临资金和人才短板、市场活力相对不足等,保持长期经济增长的基础还不稳固,转型增长的动力依然有待挖掘等。 

  为此,致公党建议国家继续实施与完善推动资源枯竭型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全面梳理,分类引导与支持不同类型资源枯竭型地区转型发展 

  总体来看,资源枯竭型地区存在着不同区域背景、资源枯竭程度,应该区别对待,分类引导与支持。 

  近年来,一些资源型城市已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由于地理区位、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劳动资本等条件各异,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转型效果,应以动态发展的观念全面审视资源型城市转型,总结可推广、可复制的转型经验。对各城市转型发展阶段做出新的判断,因时而异,因势而变,针对不同城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选择符合条件的资源枯竭城市创建可持续发展示范市。 

  二、给予特殊的人才支持政策和资金支持政策 

  资源枯竭型地区高层次人才短缺尤为突出,转型发展必须依靠高水平人才支撑。 

  建议针对资源枯竭型地区人才需求结构,分类给予特殊的人才引进支持政策。各地应研究制定人才需求规划,将人才引进以及发展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战略环节,完善人才引进机制,健全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同时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在岗培训,拓宽一线人员的劳动技能。 

  支持资源型城市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共生互补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支持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托重大科研项目、重大工程建立联合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 

  支持与鼓励资源枯竭型地区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设立促进转型的专项贷款,优先满足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需要。 

  鼓励探索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纳民间资本进入市政、交通、公共事业、生态修复等领域投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三、支持资源枯竭型地区深度参与区域一体化发展 

  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应该有自主意识,但不能孤立而为。必须顺应区域竞争与发展大势,依托核心城市融入区域发展大格局。 

  一是开展区域发展规划,从产业分工合作和协同发展的角度重新进行城市定位,鼓励发达地区城市对口帮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针对资源型城市转型难的问题给予资金、人才的精准帮扶。 

  二是借助区域中心城市的扩散带动作用,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探索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探索共建工业园区等有效合作形式,吸引大企业、大集团产业配套项目落户,更深层次融入区域一体化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 

  三是积极推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快速通达的交通体系,促进资源型城市与核心城市的互联互通,改善区位条件。 

  四、高度重视挖掘市场动力,支持集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 

  实体经济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最终必须依靠市场动力的支撑,尤其在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情况下,调动民营经济发展将成为重要的新动能。发展集体经济、民营经济,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市场活力,吸纳转移就业,扩大财政收入。 

  一是树立对集体经济、民营经济重视、扶持的认识和态度。充分认识集体经济、民营经济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各种隐形壁垒和歧视,促进国资、民资一视同仁、共同发展。 

  二是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构建全面开放的投资环境。优化金融供给,创新金融服务,发展普惠金融,努力缓解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资金紧张困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增强集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实力和发展后劲,支持企业向高技术、高效率发展模式转型。 

  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投入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区生态修复 

  强化政府引导和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矿区生态修复。 

  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区生态修复。 

  鼓励矿区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工程,并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后的产业发展,共享生态修复收益。 

  鼓励社会资本在矿区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特色小镇等项目。 

  在修复后的矿区建设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等设施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责编:张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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