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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7类项目投资需按规报送
2016-12-26 17:12  · 来源:中电新闻网  · 作者:伍梦尧  · 责编:王长尧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能源等12个领域的目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在《通知》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与电力行业相关项目共7个。

  水电站方面,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抽水蓄能电站方面,需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火电站(含自备电站)方面,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方面,由地方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风电站方面,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核电站方面,需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方面,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同时,《通知》明确,对于煤矿项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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