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理整改小水电的步伐加快。
据国家能源局官网11月13日消息,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近日下发了《促进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
《意见稿》表示,总体目标为加强水电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小水电;保持规划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的联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加强全生命周期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等。
中国在1986年规定,单站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均可按小水电政策建设和管理。
由于多年来无序和违规开发,小水电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成为中央环保督察和社会关注的重点。
据《中国电力报》报道,长江经济带内小水电站的数量约占中国已建成小水电站总数的一半。
2018年6月,审计署首次针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审计并公布结果,在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上,提到了小水电的影响。
审计署指出,截至2017年底,十省已建成小水电2.41万座,最小间距仅100米,开发强度较大。八个省有930座小水电未经环评即开工建设,六个省在自然保护区划定后建设78座小水电,七个省有426座已报废停运电站未拆除拦河坝等建筑物。
同年12月,水利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四部委发布《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完成该范围小水电清理整改的总体目标。
本次下发的《意见稿》,在落实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行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国内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数条指导意见。
《意见稿》指出,小水电发展应加强规划指导作用,并提出有序开展中小河流水电规划、统筹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适度开发、明确限制开发区、加大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力度这五项原则。
根据要求,中国小水电开发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将其纳入水电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水电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小水电的规模及布局。
此次《意见稿》还明确了五类小水电限制开发区。
其中,开发程度较高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应不再开发中小水电,弃水严重的地区应暂停小水电开发。
其他的限制开发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珍稀特有鱼类集中产卵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中规定的禁止开发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
根据《意见》,针对边远缺电离网地区,特别是小水电资源丰富的藏区、新疆地区、贫困地区,支持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小水电。
在促进小水电发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依法治理违规电站、建立小水电可持续评价和绿色认证制度,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小水电退出机制。
根据《意见》要求,地方政府应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
此外,应研究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小水电上网机制,引导电站主动落实环保措施;对未落实电站运行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小水电,研究纳入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
据此前湖北省水利厅消息,该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分类工作已经完成,190座小水电站退出,1530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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