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的通知》,决定通过中央财政支持的方式,以河流为单元继续实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
《通知》明确指出,中央财政按照改造后电站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700元/千瓦、中部1000元/千瓦、西部1300元/千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部门统筹使用,以河流为单元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0%(生态改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
农村水电改造包括河流生态改造和电站增效扩容改造两部分内容。《通知》要求,河流生态改造应遵循“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改造为辅”的原则,工程性改造措施限定于农村水电站拦河设施及下游减脱水河段。
为满足河流生态需求,电站应增设生态机组或其他泄放设施,以及河道生态流量监测、电站梯级联合调度所必需的软硬件。在保障河道生态流量下泄后,河流生态功能自然修复仍存在困难的河段,必要时可采取连通性恢复及生境修复等措施。对于电站无法通过工程或非工程措施修复河流生态的,应有序报废退出。
实现电站增效扩容,主要是通过对低效的水轮机、发电机等机电设备进行更换或改造,提高机组效率;对电气一次、二次设备及辅机进行更换或改造,满足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要求。此外,对起重设备进行更换或改造;对大坝、引水隧洞、渠道、厂房等进行除险加固或改建;对存在腐蚀、变形、严重漏水等缺陷的闸门、压力钢管、拦污栅等进行加固或更换;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能耗变压器,对送出线路进行改造等,也是改造的重要措施。
《通知》强调,通过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和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将实现优化电站布局,河流水量生态调度和电力梯级联合调度,保障河道生态流量,修复河流生态,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消除安全隐患,提高防洪灌溉供水能力等目标。据悉,该工作于2016年启动,计划于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最后,《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河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方案复核,并在此基础上编制省级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实施方案,于2016年4月20日前上报水利部、财政部。对于“十二五”期间实施目前尚未完成的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要求继续执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金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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