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获悉,其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为原文:
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水会字[2016]第06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15]1672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以下简称我会)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经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同时作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按照本《办法》实施,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网址:http://www.sbxh.org)查询。
二、我会将常态化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受理时间和有关事项通过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告。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2016年12月1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的意见》(办水保函〔2015〕1672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到五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和培训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水平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申请进行水平评价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组织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六)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的正、副本);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或者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培训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指标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水平评价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水平评价的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www.sbxh.org)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初始评价。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单位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初始评价。
(四)专家委员会审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立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对初始评价结果进行审查。
(五)公示。通过专家委员会审查后的评价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价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七)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价结果,向水平评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方案编制质量;
(三)水平评价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社会监督(如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查实)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采用信用度减分法,即在总分值的基础上,依据存在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和频次,扣减相应分值。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假造、倒卖、借用水平评价证书;
(三)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四)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方案编制弄虚作假、质量较差,未通过技术评审或行政审批的;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并在2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第三、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扣减信用度相应分值的方法降级直至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非会员单位申请水平评价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但不享有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持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一个有效期内业绩为零的单位不再予以评价。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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