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山东莱阳三人严重污染环境获刑
2018-07-17 10:34
· 来源:中国环境报
· 作者:
· 责编:卢奇秀
危险废物;莱阳市;被告人;非法处置;国家规定;人民法院;缓刑;严重污染环境;有期徒刑;刑事拘留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三名嫌疑人因非法处置危废获刑。
2016年11~12月,受杜某雇佣,姜某在莱阳市沐浴店镇某村闲置房倾倒、焚烧危废20 余吨。案发后,公安机关又在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查获杜某存放的废酸 20余吨。
2016年12月,杜某、姜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据交待,2017年1月,王某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介绍,自2015 年上半年至2016年 12月,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厦门某氨纶有限公司产生的400余吨氨纶废盐残渣、氨纶废块、废氨纶油运出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杜某处置,并多次向其支付处置费共计40 余万元。
同时,为逃避环保部门检查,在明知王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安全员付某做虚假台账,在王某装运危险废物的过磅单、出门证上填写可回收利用的“母液”字样,致使王某多次非法运输危废成功。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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