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规定全市禁燃区面积为3938.5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禁燃区面积3107.99平方公里。具体看,市内六区建成区全部划为禁燃区,总面积180.11平方公里;环城四区禁燃区总面积639.25平方公里;滨海新区禁燃区面积1284.66平方公里;其他行政区禁燃区总面积1834.51平方公里。
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高污染燃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已建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按照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完成改燃、并网或拆除任务;居民家用散煤、商业活动散煤等,全部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同时明确,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擅自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副处长鲍金红日前对此次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政策进行了解读。
据他介绍,与2015年禁燃区通告相比,本次调整主要有3方面变化:一是实行分区分类管控。2015年禁燃区通告统一执行较为严格的管控要求,即禁燃区内全面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等高污染燃料。此次禁燃区通告变更为分区分类管控,即2015年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仍执行严格的Ⅲ类管控要求;新增加禁燃区范围执行相对宽松的Ⅱ类管控要求,禁止单台小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3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同时全面禁止燃用各类散煤。
二是禁燃区面积扩大。新增禁燃区面积3107.99平方公里,涉及滨海新区和东丽、西青、津南、北辰、武清、宝坻、宁河、静海9个区及海河教育园区。调整后,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由2015年的830.54平方公里增加至3938.53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33.05%。
三是明确了对生物质燃料的管控要求。2015年禁燃区通告未对生物质燃料进行明确要求。依据2018年天津市发布实施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此次禁燃区通告规定了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区域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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