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不得以土壤污染防治 基金方式变相举债
2020-02-28 10:00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
· 责编:李慧颖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基金管理办法;防治;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地方政府债券;土壤污染风险;约定;自然资源
为了规范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任务重、具备条件的省设立基金,积极探索基金管理有效模式和回报机制。地方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应当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规范举债,不得以基金方式变相举债、新增隐性债务。
办法还明确,基金按照市场化要求设立、运作、终止和退出。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归属政府的,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基金滚动使用外,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本级国库。基金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当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业内专家表示,与大气、水污染防治相比,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资金缺口仍然是一大难题。《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将通过市场化方式有力整合多方资本,助力净土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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