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出台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政策,以下将介绍辽宁省VOC综合整理历程,详情如下:
2014年:印发《关于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和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通知》,完成石化企业培训和主要装置的摸底调查。
2015年:将炼油能力超过500万吨的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改造列入年度大气十条年度计划。列支450万资金引导省内企业开展LDAR示范工作,目前,省内已有9家企业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通知》,组织各市编制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方案。
2016年:辽宁省委省政府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型石化企业建立年度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省环保厅制定印发《辽宁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辽环函〔2016〕28号),将政府绩效考核、财税补贴、VOC排污费、许可证等管理理念融入其中,从源头控制、末端治理、加强监管等手段分阶段全面推进VOCs污染治理,确保2017年7月1日全面达到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以及合成树脂等系列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今年3月,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组织省内各级环保部门、百余家石化企业共计300余人参加辽宁省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培训会议。由辽阳石化和锦州石化交流VOCs治理经验,就VOCs排放管理和可行性技术案例交流。通过交流研讨搭建一个石化行业VOCs管控的专家、技术交流平台,为下一阶段企业和地方环保部门的石化行业VOCs治理安排、VOCs排放量测算以及排污费征收奠定了扎实基础。
VOCs排污费征收:
环保厅厅联合财政厅、物价局转发国家试点征收办法( 辽财非〔2015〕832号),启动辽宁省VOCs排污费征收实施办法及征收标准正在制定中。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保厅于2016年4月29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39号),辽宁省成为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和天津市后,全国第8个省级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地区,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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