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框架下,煤炭企业负担有望切实减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相关问题,以确保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明确六大事项
2014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确定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提出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资源税30%,对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50%。
但是,由于对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认定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往往难以独立确认,对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了一定困难。
“此次《公告》的发布是对《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进一步细化。”煤炭专家王旭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注意到,《公告》主要对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中的六大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而不是实行减税审批制度。二是明确规定了衰竭期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而不是按该煤炭企业所有的煤矿加总确定。三是对于许多煤矿开采历史较长,历经多次扩能改造、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原设计可采储量无法查找的情况,《公告》明确了此种情形下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并给出了剩余服务年限的计算方法,即: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四是明确了衰竭煤矿办理减税时应提供的备案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五是给出了充填开采的定义以及充填开采减税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六是明确了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的方法。即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测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进行计算。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的原煤数量及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与该纳税人其他减税、征税的煤炭分别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强调,为了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予减税。
利好煤企更待落实
一位煤炭企业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告》中对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一系列问题的明确,有助于煤炭企业减负,对煤炭行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记者注意到,《公告》发布后,陕西煤业等多个煤炭股涨停。
尽管《公告》的发布给煤炭行业带来了一阵“暖风”,但是也有部分人士对此持谨慎理性的态度。济宁矿业集团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公告》对于煤炭企业来说确实是个好政策。不仅有利于鼓励煤炭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保护矿区环境,而且还有助于帮助一些困难煤炭企业减负。但关键还是基层落实,不落实就不能算是好政策。然而落实难,是中国国情。“只是希望尽快能将这些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让煤炭企业受益,让煤矿职工的日子好过点。”这位负责人说。
2014年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上同时表示,清费立税后煤炭企业的总体负担不能增加,是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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