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国有煤矿公章遭“股东”非法抢夺
2014-07-11 09:50  · 来源:中国日报网  · 作者:  · 责编:系统管理员

  2014年5月20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煤矿董事长高崇楼向记者反映:“2013年12月24日,横山县农机管理局干部高崇爱伙同边志学、高崇奎、榆林市以工代赈办主任鲍为泽等人,在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贺磊的陪同下,从煤矿会计高崇斗手里把煤矿所有手续和印章抢走。并在仅有一个股东参加的情况下,罢免了我的董事长职务“。现在煤矿印鉴全在高崇爱手里,煤检票开不出来,近十万吨原煤露天堆放在矿区内,随时都有自燃的危险,我多次向榆林市和榆阳区公安局报案,未能受理。”

  数千万煤款去向不明

  2012年1月19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根据2009年3月31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与高冲天、高崇奎签署的《榆阳区长城煤矿扩大井田(采区)面积协议书》及2011年10月25日高冲天因病给高崇楼的授权委托书,与高崇楼、高崇奎签署了一份《榆阳区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合作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2009年12月29日新扩的2.457平方公里井田面积上所占的出资和分配利润比例为3:7,即甲方占30%,乙方占70%,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成立长城煤矿协调领导小组,相关税费双方按比例承担。长城煤矿井田开采剩余资源(未扩井田前的开采剩余储量)按实测后的可采储量,以每吨160元的价格每年度向甲方交纳矿井生产合作费(其它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约定,长城煤矿可参照股份公司模式管理运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按2009年3月31日《协议书》规定,甲方出任法人代表,乙方推荐出任董事长。办理扩井田相关手续过程中,以及技改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比例分担,费用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矿井生产合作费中扣除,长城煤矿所欠资源费由甲方承担,费用同样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矿井生产合作费中扣除。

  合同签订后高崇楼按合同约定先后分两次向红石桥乡政府缴纳赞助费5000万元及矿井生产合作费叁仟万元。截止2013年年底,长城煤矿累计给红石桥乡政府上缴赞助费、煤矿技改给垫资费用、原煤矿欠省国土资源厅框架费、原煤矿破坏市水务局供水设备费等七项共计大约为乡政府预付现金1.2亿元。

  记者在2011年1月18日由高冲天、高崇爱、高峰、高崇奎等5人呈报给红石桥人民政府的《关于推荐红石桥乡长城煤矿董事长的意见》中也看到这样一段文字:“为了使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早日投产运行。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一致推荐高崇楼通知担任红石桥乡长城煤矿董事长职务,以便尽快换发证件、协调各方工作关系。。

  让高崇楼没想到的是,2013年12月22日,边志学、高崇奎、毛艮全、边光明、高崇爱、高崇香、鲍光泽、刘克英等人“鉴于煤矿生产运营、财务管理等严重混乱,为防止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经参会人员一致协商“,形成一份《榆阳区长城煤矿多数股东关于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决议》”成立煤矿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边志学担任,副组长由高崇奎、毛艮全担任;边光明、高崇爱、高崇香、鲍光泽、刘克英为成员。罢免董事长高崇楼职务,解除会计高崇斗和出纳高冈财务工作。并确定新建财务账,另行确定财务人员。“

  而据董事长高崇楼的说法,这份“罢免决议“除了毛艮全是股东之外,其余人员在煤矿上根本就没有一分钱的投资。

  2013年12月24日,在横山县农机管理局工作的高崇爱伙同边志学、高崇奎、榆林市以工代赈办主任鲍为泽等人,在榆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贺磊,从煤矿会计高崇斗手里把煤矿所有手续和印章抢走。

  据高崇斗回忆,当时到煤矿的就只有一个民警,自己是因为贺姓民警说:“你的财务有问题,我们要查账。“所以才交出印章的。

  另据其反映,早在2013年8月份,高崇爱就以从来没有见过防伪印章为由将法人边雄富的印章骗走。煤矿业务也曾被迫停产一个多月,损失超过一千万元。最后,高崇楼为了继续生产,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刻了一枚印章。

  “他在煤矿没有任何股份的情况下,指使其他人私下卖煤11万吨,非法所得煤款超过3000万元。”董事长高崇楼说。

  没有了印章,煤矿开不出煤检票,被迫停产,接下来的日子,高崇楼带着厚厚的一叠反映材料来往于榆林市公安局和榆阳公安分局两级公安机关,而得到的答复是:无法立案。

  这样的日子一拖就是5个多月。

  虚假“人情帐“

  2011年10月25日,原煤矿董事长高冲天因病委托高崇楼和高崇奎全权解决煤矿事宜,11月18日重新召开董事会,共同选举高崇楼为董事长。2012年1月19日,榆阳区红石桥乡人民政府根据原董事长委托书与高崇楼、高崇奎签署了《榆阳区红石桥乡长城煤矿合作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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