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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重从制度上防止国企高管腐败
2013-11-13 15:58  ·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 作者:贾献东  · 责编:系统管理员

  对中石油腐败“窝案”的查处,体现出我国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反腐工作中所面临的严峻现实。虽然中石油“窝案”还远没有到完全揭露腐败真相的程度,但从已有的腐败案件和正在不断披露的信息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一些国企产生腐败的原因以及如何应对等方面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

  首先,政企不分是国企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作为市场行为的主体,企业的根本目的应当是盈利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处于制度转型期产生的政企不分,则表现为企业主动参与政府活动。从企业的角度看,造成这种政企不分的原因之一在于国企的人事制度安排不合理。

  从现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大型国企主要负责人要经由负责政府人事安排的中央组织部任命,这从制度上也进一步固化了国企负责人双重身份的现状。这种双重的人事身份无疑是国企产生腐败的原因之一,甚至是主要原因。而且,政界和商界身份的互换极容易产生经济领域和政府领域之间跨领域的腐败传递机制。一旦案发腐败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往往表现为“窝案”或者“案中案”的形态。跨领域的腐败传递使得腐败更具有隐蔽性,贪腐者在实现利益输送的同时,利益输送的链条更不容易被发现,增加了查处腐败的难度。

  其次,权力缺乏监督是造成国企领导腐败的直接原因。有人认为国企产生腐败的原因在于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其实不尽然,国企内部产生腐败的原因并不是权力的集中,而是集中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权利的集中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权力监督的弱化,权力集中与对权力的监督是两个不同理论层面的问题。现阶段的国企在制度安排上明显缺乏必要的权力监督。国企内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具有相同的身份,具有利益关联,容易产生监管者被俘获的现象,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相互串谋,或者形成某种隐蔽形式的利益共同体,进而产生一定范围内的“潜规则”。而目前反腐和惩处腐败的制度设计很难深入到专业性极强的企业内部,对由于内部人控制产生的腐败案件的预防能力则较弱,甚至起不到预防和阻止腐败发生的作用。

  最后,国企腐败从产生到案发缺乏必要的阻止程序设计。已经查处的其他国企高管腐败案件的案发大多带有一些偶然性,要么是群众举报,要么由其他案件引出,鲜有自我案发的先例。而“中石油窝案”被发现源自对蒋洁敏的离任审计工作。从制度理论的角度看,离任审计在这里发挥了事件触发机制的作用。为什么中石油窝案没有在发生初期就被发现,只有在发生到严重的情况时才引发事件触发机制发挥作用。这正说明原有的反腐事件触发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也说明在反腐和防腐工作中事件触发机制的重要性。反腐和防腐事件触发机制的弱化或者失效会给腐败的发展和蔓延提供机会。这无形中使一些“小苍蝇”自我成长为腐败中的“大老虎”。

  有鉴于此,在我国今后的国企改革过程中,应该增加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以后工作的重心应该包括:第一,要建立健全的经理人市场,实现政府官员与企业经理人的完全分离。第二,增加外部资本的参股比重,通过改造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加对经营者权力的监督激励。第三,增加定期审计制度的透明性和公开性。防止腐败事件的发展和积累。

  (作者为天津商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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