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直面中国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开出了60条改革良方,强力吹起改革的进军令。根据《决定》的指导思想和改革的内容,能源部门将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包括能源价格、能源市场、能源资源产权、能源生态环境、能源市场准入、能源安全体制等。与过去改革相比,这一轮的改革的目标更明确,涉及的范围更全面,改革的内容更深入,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具有针对 性的改革措施。能源改革因此将被推入快车道。
能源价格成为价格改革中的重点,并成为多项改革的交叉点。水、石油、天然气、电力是我国基本的能源资源,多年来,价格改革一直没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相对于其他一般性商品,价格市场化水平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能源市场体系的建立,扭曲了市场供需关系,并引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资源消耗过快、损害了生态环境等一系列其他问题。尽管中央曾多次提出要加快推进能源资源价格改革,但是,改革基本上停留在对原有体制机制的修改和完善,政府始终保持对价格的调控权。而这次改革在指导思想上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上述指导思想的提出,表明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认识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理论的创新必将引导改革全面深化进行。
其中,能源价格改革不是简单的定价机制问题,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深化能源价格改革,需要与其他改革协同推进,《决定》提出许多新举措:
完善能源资源使用制度遏制能源资源过度消耗
加强制度建设是《决定》中解决我国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亮点。《决定》中提出,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上述一系列制度建设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能源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污染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除了人口红利、改革红利外,实际上还有通过能源资源超前的消费,前移了下代人的发展红利,这主要是由于能源价格偏低长期得到不纠正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人,尤其是下代人的权益保证措施不到位。《决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解决当前一些地方为追求政绩、以过度消费能源资源换取经济增长高速度的新思路,同时也是维护下代人资源利益的重要途径。
强调形成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
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已基本建立,但市场秩序不规范,市场规则不统一,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问题比较突出,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中不能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等,这些问题在能源领域表现比较明显,市场建设将是能源改革的重头戏。
能源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保持国有经济在能源领域中的主导地位非常重要,但如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决定》坚持和发展了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和提升竞争力。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是能源领域的重要方向。
既有改革思想、目标,又有改革举措,是《决定》特色之一。《决定》提出了与能源改革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措施,例如,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环节等。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等措施,为能源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明确了方向和改革重点。油气的管网运输与电网具有一定自然垄断属性,但是不是所有相关业务都是自然垄断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其中很重要一条就是要打破非自然垄断,同时,也要打破部门垄断、行政垄断和所有制垄断,破除利益集团篱笆,形成统一公共的市场环境。目前,我国能源资源开发效率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大型国有企业资源开采权垄断,缺乏市场退出机制。输配环节缺乏充分市场竞争,难以发现真正的市场价格。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扩大非公有经济进入资源勘探开发环节,提高资源开发效率,通过特许经营和网运分开的办法,提高市场竞争的透明度。
强调财税改革在推进全面改革中的重要地位
《决定》指出,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些财税改革措施,将有利地提高能源价格改革的效果和作用。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同时,作为地方性税收,又能够为地方政府增加收益。通过税价政策的协调改革,可以实现对资源消费的有效调控。
能源价格改革,要实行价税协同改革。政府推动能源价格改革要完成两个任务:一是要“退位”,给市场留下发挥作用的空间,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不再直接管制价格涨落幅度和涨落时间;二是要“补位”,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税收等配套措施,弥补市场失灵问题。因为价格也无法反映外部成本。因此,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不是单独的价格机制问题,而是需要形成合理的价税体系。在价税手段之外,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也是弥补能源生产和消费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的重要措施。
能源安全问题将在更高层面上得到解决
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安全虽然属于经济安全范畴,但涉及到能源外交、能源对外投资和能源国际贸易以及跨境能源运输等多个方面,需要从国家利益层面统筹规划。当前国际关系中一些重要利益摩擦都与能源安全相关,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将会进一步协调我国对外经济与外交关系,完善国家安全保障体制,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力度。
以经济运行机制中政府的职能为改革的重点
《决定》中提出的许多改革举措,都与政府对能源的管理方式有关。例如,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更为重要的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决定》指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能源行业来说,不再以所有制为标准判断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非国有能源企业发展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这一精神,能源领域投资要进一步向非国有经济开放。
《决定》提出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的主要困难是利益关系再调整所形成的障碍,有许多新问题需要进行研究。例如,如何判断国有能源企业是否存在垄断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曾引起一些争议,需要深入研究,需要提出更加客观的判断标准。此外,还需要研究市场进入的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研究如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如何鼓励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能源企业经营投资责任与国有资本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也需要研究具体的改革措施。《决定》中提出了“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也为理论研究提出更高的要求。理论与实际部门根据《决定》精神,深入研究一些具体问题,把改革落到实处、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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