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找人替考涉犯罪可送司法机关
2014-07-10 08:42  · 来源:  · 作者:  · 责编:系统管理员
  新京报讯 昨日,教育部网站正式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正式将考生由他人替考入学或取得优惠资格的行为明确纳入违规行为。其中,考生如涉犯罪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介绍,这是教育部首次出台专门的高校招生违规处理规章,将首先适用于今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
  教育部称与河南替考案件无关
  《办法》于6月12日-26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续梅称,有人反映意见,应在规定有关考生的违规行为时,将由他人替考入学或取得优惠资格的行为纳入其中,“其实这条已经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相应规定,但经过考虑,觉得还是应该加上。”
  因此,续梅表示,此条修改与近日媒体披露的河南杞县、通许县高考替考案件并无太大关联。
  涉嫌犯罪考生可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如考生提供虚假姓名、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等,片区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都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而处罚行为包括取消报考资格、入学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学历、学位证书,如涉嫌犯罪,甚至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高校违规或被停止招生
  除对考生进行约束外,《办法》还分别针对高招录取的其他主体,如高校、高中、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工作人员的违规情形进行规定。
  例如,高校不得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高中不得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有偿推荐、组织生源。
  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招生工作人员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等。
  如有上述违规行为,相应的违规主体都将得到相应处罚,高校甚至可能被停止招生。
  文章链接 http://news.163.com/14/0710/02/A0OQF18E00014AED.html?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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