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转移支付多 预算法修订拟建退出制
2014-08-29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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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支付;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审稿;预算;资金;全国人大常委会
每经记者 胡健 发自北京
极有可能获得通过的预算法修订四审稿,相比现行的预算法,增加了诸多关于转移支付方面的详细条款,并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四审稿全文中发现,现行预算法并无关于转移支付的具体表述,而预算法四审稿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记者,市场经济下分税制框架中必然内含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在我国尤其重要,必须进一步按“长效机制”要求来打造并加以动态优化。
明确转移支付法律地位
因收入与支出二者在政府间划分遵循不同原则,各地税收情况也各不相同,中央本级、地方本级不可能各自收支平衡,客观上需要以基于“中央地方纵向不均衡”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调节“地区间的横向不均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目前我国每年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超过4万亿元,但资金管理一直缺少法律规范,只有一部财政临时性规定。近年来一系列套取、挪用资金违规现象与制度不健全有直接关系。
刘剑文表示,修改后的预算法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为未来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打下基础。
预算法四审稿中具体表述为,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他说,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目标,包括平衡地方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实现特定宏观调控目标两大方面,分别大体对应于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由此可见,转移支付未来在我国财政大框架内仍将长期存在,因此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执行层面保证公平、公开的基本前提。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表示,今年加快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缩短为30日内下达。严格按照年初项目确定的预算用途和范围下达预算。
将建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
“‘跑部钱进’这个词由来已久,我们必须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今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要减少1/3左右。”今年2月11日,国务院在京召开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现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
楼继伟6月曾明确提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 “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规模过大、资金分散,今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已从220项减少到150项左右,今后还要进一步减少。
不止一地的官员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达过类似看法,在地方预算中,更多是公共服务支出,而涉及经济建设职能时,比如修路修桥等,更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撬动,当各地都有需求,而国家下拔总资金又有限时,比谁的关系硬等现象便随之出现。
尽管2006年财政部就已出台《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但多年来整顿成效并不显著。今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去年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力度不够大,具有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明细项目有363项。
预算法四审稿对此新增有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而地方针对此项内容的改革也正在进行,多个省份已晒出缩减专项的成绩表,比如山东通过将诸多“专项”变“一般”,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由原来的243项减少到99项,压减幅度59.3%;安徽省更是减少2014年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项目1027项。
贾康还多次呼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应再附加条件要地方配套,那实际上是逼着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弄虚作假,是政府公权体系运作的一种扭曲,会把局面弄得更加紊乱,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
预算法四审稿中对此有了明确表述,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极有可能获得通过的预算法修订四审稿,相比现行的预算法,增加了诸多关于转移支付方面的详细条款,并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四审稿全文中发现,现行预算法并无关于转移支付的具体表述,而预算法四审稿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告诉记者,市场经济下分税制框架中必然内含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在我国尤其重要,必须进一步按“长效机制”要求来打造并加以动态优化。
明确转移支付法律地位
因收入与支出二者在政府间划分遵循不同原则,各地税收情况也各不相同,中央本级、地方本级不可能各自收支平衡,客观上需要以基于“中央地方纵向不均衡”的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制度,以调节“地区间的横向不均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指出,目前我国每年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资金超过4万亿元,但资金管理一直缺少法律规范,只有一部财政临时性规定。近年来一系列套取、挪用资金违规现象与制度不健全有直接关系。
刘剑文表示,修改后的预算法首次明确了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为未来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打下基础。
预算法四审稿中具体表述为,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他说,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建设目标,包括平衡地方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实现特定宏观调控目标两大方面,分别大体对应于 “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由此可见,转移支付未来在我国财政大框架内仍将长期存在,因此制度化和规范化是执行层面保证公平、公开的基本前提。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时表示,今年加快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下达进度,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缩短为30日内下达。严格按照年初项目确定的预算用途和范围下达预算。
将建专项转移支付退出机制
“‘跑部钱进’这个词由来已久,我们必须对转移支付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今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数要减少1/3左右。”今年2月11日,国务院在京召开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现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
楼继伟6月曾明确提出,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是 “增一般、减专项、提绩效”,目前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规模过大、资金分散,今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已从220项减少到150项左右,今后还要进一步减少。
不止一地的官员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达过类似看法,在地方预算中,更多是公共服务支出,而涉及经济建设职能时,比如修路修桥等,更需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撬动,当各地都有需求,而国家下拔总资金又有限时,比谁的关系硬等现象便随之出现。
尽管2006年财政部就已出台《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但多年来整顿成效并不显著。今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去年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理力度不够大,具有专项性质的转移支付明细项目有363项。
预算法四审稿对此新增有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而地方针对此项内容的改革也正在进行,多个省份已晒出缩减专项的成绩表,比如山东通过将诸多“专项”变“一般”,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由原来的243项减少到99项,压减幅度59.3%;安徽省更是减少2014年省级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项目1027项。
贾康还多次呼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应再附加条件要地方配套,那实际上是逼着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弄虚作假,是政府公权体系运作的一种扭曲,会把局面弄得更加紊乱,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
预算法四审稿中对此有了明确表述,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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