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统计频造假 媒体吁追刑责
2015-02-15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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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统计;数据造假;统计造假;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处罚;行政处分
《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都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先例,这显然跟其危害不匹配。
衡山县39家企业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有些停产的、未投产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长沙市某区被核查的9家联网直报企业普查数据,有5家存在虚报,虚报数是实际数的80多倍;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新华社日前曝光湖南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乱象,让人触目惊心。
统计造假,地方与国家数据“打架”,已是屡遭曝光。2013年6月,国家统计局就在其官网通报,广东中山横栏镇将71家企业2012年工业产值虚报62.9亿元。而此次湖南基层被发现的数据造假乱象,更是令人瞠目。这不仅是因“实际数还不足虚报数一个零头”的离谱,也源于它在“淡化GDP考核”改革语境下的突兀。
要看到,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等对统计造假的惩治力度持续加码:自2012年2月起,国家统计局废除一级级报送模式,启动了“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意在压减数据传递在中间环节被篡改的几率。去年还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拟将数据造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年1月,国家统计局又强调,将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统计领域最大腐败予以坚决惩处。饶是如此,数据核算下管一级的被架空,“官出数字”的窠臼难消,很是常见;个别地方“授意”企业按需报数,甚至代填代报的乱象依旧层出。
尽管说,随着“唯GDP论”的降温,地方数据造假的动力在衰减,可在正处考核指标调整窗口期的当下,统计造假的概率与危害仍不容小觑。问题来了:该怎么消除行政干预下的数据造假乱象?有不少专家提出,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统计垂直管理体系,可考虑把统计划归人大,经费上独立于地方政府;还有人认为,产值等数据可造假,但耗电量、铁路货运量和银行贷款发放量等经济指标不会“说谎”。
这些都不乏道理,但提升识别造假的敏感度之后呢?还得加大对统计造假的法律惩治力度。而就眼下看,相关的问责规定还真不少:无论是《统计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先例。这显然跟其危害不匹配,责权利也很难对称。在此情境下,激活“严重统计造假可追刑责”的条款,很有必要。这无须设立新罪名,只需对“严重”等情形进行界定,实质上,严重数据造假或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要件。
说到底,轻描淡写的处罚,托不起“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之重。要消除统计造假乱象,刑责追究“利剑”的震慑力不能总处在悬空状态。
衡山县39家企业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有些停产的、未投产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长沙市某区被核查的9家联网直报企业普查数据,有5家存在虚报,虚报数是实际数的80多倍;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新华社日前曝光湖南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抽查发现的统计造假乱象,让人触目惊心。
统计造假,地方与国家数据“打架”,已是屡遭曝光。2013年6月,国家统计局就在其官网通报,广东中山横栏镇将71家企业2012年工业产值虚报62.9亿元。而此次湖南基层被发现的数据造假乱象,更是令人瞠目。这不仅是因“实际数还不足虚报数一个零头”的离谱,也源于它在“淡化GDP考核”改革语境下的突兀。
要看到,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等对统计造假的惩治力度持续加码:自2012年2月起,国家统计局废除一级级报送模式,启动了“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意在压减数据传递在中间环节被篡改的几率。去年还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拟将数据造假的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年1月,国家统计局又强调,将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统计领域最大腐败予以坚决惩处。饶是如此,数据核算下管一级的被架空,“官出数字”的窠臼难消,很是常见;个别地方“授意”企业按需报数,甚至代填代报的乱象依旧层出。
尽管说,随着“唯GDP论”的降温,地方数据造假的动力在衰减,可在正处考核指标调整窗口期的当下,统计造假的概率与危害仍不容小觑。问题来了:该怎么消除行政干预下的数据造假乱象?有不少专家提出,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统计垂直管理体系,可考虑把统计划归人大,经费上独立于地方政府;还有人认为,产值等数据可造假,但耗电量、铁路货运量和银行贷款发放量等经济指标不会“说谎”。
这些都不乏道理,但提升识别造假的敏感度之后呢?还得加大对统计造假的法律惩治力度。而就眼下看,相关的问责规定还真不少:无论是《统计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先例。这显然跟其危害不匹配,责权利也很难对称。在此情境下,激活“严重统计造假可追刑责”的条款,很有必要。这无须设立新罪名,只需对“严重”等情形进行界定,实质上,严重数据造假或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要件。
说到底,轻描淡写的处罚,托不起“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之重。要消除统计造假乱象,刑责追究“利剑”的震慑力不能总处在悬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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