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今年扩大到1011个县
2014-04-05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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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计生委;医疗服务;卫生;意见;医务人员;违规
解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 采访人:本报记者 白剑峰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要求,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覆盖50%以上的县(市)增加到1011个,覆盖5亿人口,2015年全面推开。
《意见》提出,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就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
问:破除以药补医后,新的补偿机制如何建立?
答:各试点县通过一年多的探索,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和阶段性成效,破除以药补医的共识逐步形成。除国家确定的311个试点县外,各省(区、市)还选择了454个县市取消药品加成。
《意见》提出,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问:医疗服务价格偏低,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此次改革能否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答:《意见》提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问:是否允许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答:《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
问:公立医院保持公益性,政府投入责任如何落实?
答: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
问:如何发挥医保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答: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达到人均320元。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不断增强。一方面,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为主的付费方式改革。严格临床路径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另一方面,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
问: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对于违规药企如何惩罚?
答:《意见》要求,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所有省(区、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药品招标采购或配送。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要求,2014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覆盖50%以上的县(市)增加到1011个,覆盖5亿人口,2015年全面推开。
《意见》提出,每个县(市)要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就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有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
问:破除以药补医后,新的补偿机制如何建立?
答:各试点县通过一年多的探索,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和阶段性成效,破除以药补医的共识逐步形成。除国家确定的311个试点县外,各省(区、市)还选择了454个县市取消药品加成。
《意见》提出,县级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险补偿作用,医保基金通过购买服务对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予以及时补偿,缩小医保基金政策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
问:医疗服务价格偏低,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此次改革能否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答:《意见》提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
问:是否允许县级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答:《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严禁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对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的地方和机构,严肃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价格。
问:公立医院保持公益性,政府投入责任如何落实?
答: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要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落实对中医的投入倾斜政策。
问:如何发挥医保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答: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达到人均320元。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不断增强。一方面,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为主的付费方式改革。严格临床路径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另一方面,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健全医保对医务人员用药、检查等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
问: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对于违规药企如何惩罚?
答:《意见》要求,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不良记录。对采购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进行处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所有省(区、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药品招标采购或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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