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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明年起施行
2014-09-23 17:23  · 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  · 作者:胡珺  · 责编:系统管理员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门制定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9月16日发布。该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该办法。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

  三大区域限燃超标散煤

  按照《办法》规定,商品煤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褐煤灰分要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此外,办法还规定,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千米)的商品煤还应满足:褐煤的发热量至少为16.50MJ/kg(约为3946大卡/千克),其他煤种发热量至少为18MJ/kg(约为4300大卡/千克)。

  《办法》特别指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

  业内分析表示,这是对以上区域的民用煤作出限制。散煤燃烧带来的分散污染非常严重,在火电厂污染物排放受到环保部门的严格监控的情况下,控制民用散煤燃烧对治理雾霾的作用不可忽视。但由于民用煤的销售、使用相对分散,其监管难度较大。

  《办法》指出,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国家发改委。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口岸进口商品煤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进口商品煤质量分析,并上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部门。

  《办法》明确了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商品煤质量达不到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进口煤不会明显受限

  《办法》出台之前,进口煤市场对于具体指标颇为紧张。据悉,南方沿海地区电厂使用的进口煤的硫分多在0.4%至1.0%之间,灰分在20%以上。而此前有传言称将限制进口硫分大于0.6%,灰分大于15%的煤炭。

  分析人士指出,办法对商品煤在热值、硫分、灰分等方面的要求比预期明显宽松,这也意味着绝大多数进口煤不会受到限制。

  澳大利亚和印尼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两个煤炭进口国。两国相关从业人士也表示,对中国的煤炭出口不会受到该办法影响。

  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9月16日报道称,印尼煤炭开采协会主席鲍勃·卡曼达努表示,印尼煤炭的含硫量一般低于1%,含灰量为5%至7%。

  而澳大利亚矿业委员会也认为,“没有迹象显示澳大利亚对中国的煤炭出口会受到重大影响”。

  该机构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相信澳大利亚相关产业能够达到(中国)要求的煤炭规格。”这份声明指出,几乎所有澳大利亚动力煤的规格都不会超过中国针对进口煤炭含灰量、含硫量和发热量设定的门槛。倘若这些煤炭不符合有关规定,将会与其他煤炭相互掺混以达标。

  今年前8个月我国进口煤量价齐跌。海关总署早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1—8月份累计进口煤2.02亿吨,同比减少5.3%,8月单月进口量同比下跌近三成。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进口量的减少并非来自于进口煤受限的预期,而是国内煤价持续低位徘徊的结果。由于目前进口煤价格优势不再,进口量已经难以迅速回升。

  即便如此,澳大利亚等亚洲主要煤炭出口国依然看好中国市场。澳大利亚矿业委员会表示,中国目前80%的电力都依靠煤炭能源。并且所有主要的能源预测分析机构都认为,中国正在经历工业化和都市化的进程,在未来的数十年内仍会形成较大的煤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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