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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支招如何处置“僵尸企业”
2018-03-12 10:26  · 来源:中国煤炭网  · 作者:王中伟  · 责编:张楠君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神火集团董事长李炜

  一企一策稳妥推进 

  记者 王中伟

  “我们把‘僵尸企业’定义为停工停产好多年、复工复产无望、彻底不行的企业。”李炜说,“一直都想处置,但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

  近年来,煤炭经济形势有所好转,河南神火集团开始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发力化解过剩产能。

  “越往后面越难,剩下的都是个头大的。”李炜说,这些企业整体数量小,但体量很大。

  在他看来,处置“僵尸企业”的难点在于资产存量大,涉及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

  “今年再退出煤炭产能1.5亿吨左右,必然牵涉到急需解决的‘僵尸企业’处置问题。”李炜建议,一企一策,稳步推进,从根本上解决“僵尸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及失业人员的安置问题。

  他提出,一是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僵尸企业”的处置,在资金上做好保障。二是最大限度挖潜剩余资产价值,指导企业进行“腾笼换鸟”,推进产业置换和转型转产,充分利用“僵尸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源,进行新的招商引资、战略重组或合资合作,最大限度减少资产损失,提升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记者 鄢丽娜

  记者日前从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了解到,抓紧启动修改《企业破产法》,进一步完善与破产法律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以促进“僵尸企业”的出清,这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在两会期间递交提案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新《企业破产法》生效后的十年,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转型过程中作用仍有限。

  一是受理的破产案件总量与经济总量不匹配。2008年至2016年九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理破产案件25264件(年均2807件)。而美国每年商业性质的破产案件结案数量约为3.93万件。二是受理的破产案件总量与实际歇业企业总量不匹配。大部分资不抵债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并未启动破产程序,破产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调整作用。三是案件审理效率低。绝大多数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都在一年以上,普遍的审理周期为三年至五年,个别案件长达近十年。四是管理人制度等一些制度在具体的施行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五是实践中诸多具体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

  为此,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建议,从体制上消除行政权力对市场资源的过度干预和不正当配置,抓紧启动对《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一是改革完善破产企业注销程序。建立税务机关凭法院的破产终结裁定书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简易注销制度。二是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关系的处理。本着“不与民争利”的原则,设计涉及破产程序的税收征管制度。三是着力解决破产重整之后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四是进一步推动“府院联动”机制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五是对实践中亟待明确、需要统一尺度的问题,可以先行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他们同时建议,对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立案难、立案乱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车集煤矿主副井电工班班长游弋

  须完善去产能矿井资产债务处置政策 

  记者 王中伟

  据游弋介绍,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为例,2016年至2018年去产能关闭退出矿井106对,涉及资产159.43亿元,如果按文件规定处理,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游弋表示,虽然去产能关闭退出矿井资产总量账面价值较大,但由于煤矿企业的特殊性,大部分资产无法变现(如井下巷道等),其他资产变现后价值远远低于账面价值;国家专项奖补资金、省级奖励资金以及关闭矿井采矿权价款返还等已不足以弥补巨额的资产损失。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资产损失应计入当期经营损益,将造成母公司巨额投资损失,净资产大幅下降,进一步快速推高煤炭企业当前已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在没有资本注入和其他政策支持前提下,将导致去产能矿井的主体——集团公司财务状况恶化,不利于国企改革推进和落后产能稳步退出。

  为此,游弋建议完善去产能矿井资产债务处置政策。一是分期逐步消化资产处置损失。由省里出台政策,明确企业通过当期损益或核减所有者权益列支的资产处置损失,根据去产能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分期予以消化。二是对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较大,使企业净资产迅速减少、资产负债率大幅上升、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去产能企业,由省财政补充国有资本金、利用现有省级投资平台投资入股,或者在省级层面设立煤炭转型发展基金予以补充投资,进一步充实国有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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