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23日发布修订煤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分为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确需支持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来源以单位自有资金为主的,采取定额资助方式,定额补助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自有资金投资额的40%;项目资金来源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办法所称“煤炭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重庆市煤炭事业发展、技术改造、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全市煤矿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煤矿装备生产企业、中央和市级涉煤事业单位、产煤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和推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煤炭职业病防治、检测,煤炭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
重庆市煤管局根据全市煤炭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每年年初提出全市煤炭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支出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或法人注册登记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运行效果良好或社会效益明显;财政资金使用信用良好,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申请的前一年和当年无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发生。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须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预测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在项目申报通知中明确);申报项目的可研报告;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环保许可证、特种经营许可证、项目先进性证明资料等复印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贷款贴息类项目);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法表示,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市煤管局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意见,统筹确定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同一煤矿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行政事业或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重大项目的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人管理。
办法明确,重庆市煤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实施进度、技术资料、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相关报批文件等,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区县(自治县、开发区)煤炭监管部门、财政局和企业集团公司要做好当地申报单位项目建设(或改造)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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