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资委考核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主要指标是利润总额。从会计学原理上看,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概括起来说,利润总额是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费后的余额。简单用利润总额来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有很多不可比的因素。例如:利率、税率、地方政策不同等。
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不能简单将利润总额理解为国有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中国石化所属某企业为例。2015年,公司利润总额超过20亿元;纳税133亿元(其中:国税117亿元、地税16亿元),是所在市唯一纳税过百亿的企业,占比超过山东省所在市纳税百强企业的50%。同时,按照中央部委要求,上缴中央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1亿多元;按照地方政府文件要求,上缴行政性收费1亿多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6号)要求,该企业全年预计上缴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0.40亿元。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作为中央企业,除了完成国资委下达的利润总额指标之外,上缴各种税、费、基金,合计贡献很大。
根据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布2015年度全市纳税百强的数据,生产规模略小的地方石油炼制企业,没有一家超过10亿元。
为了消除利率、税率等不可比因素,会计上设立了“息税前利润”指标,用于经营决策。息税前利润(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and Tax, EBIT)就是不扣除利息也不扣除所得税的利润,也就是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在交所得税前的利润。
对此,达建文建议,可以借鉴“息税前利润”的设计原理,建立“财政贡献指标”,即企业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向财政交纳的行政性收费+向财政交纳的专项基金总额之和。通过此项指标衡量企业的经营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有以下优点:
一是可以公正评价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的经营业绩,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二是可以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降低各种税金、行政性收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成本。
三是可以公平税负,推动全社会企业通过科技创新(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加强技术攻关、加大新产品开发)、管理创新(引入竞争机制、市场化机制),实现转方式、调结构,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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